为了应对‘强制辞职’,许多国家都制定了‘推定解雇’制度。”李凌云解释说,当用人单位严重违法或者违约,导致劳动者基本劳动权益受损,劳动合同无法达到订立目的时,制度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从用人单位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李凌云表示,中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也体现了“推定解聘”的思想,但适用范围相对狭窄。最广泛的法定情形是第一款“用人单位未按约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但在当前语境中,主要是指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提供安全生产所需的设施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的情形。易胜博官网
完善“推定解聘”制度
“随着社会的进步,工人的人格尊严应该得到更多的关注,提供一个没有歧视和欺凌的友好和平等的工作环境同样重要。”李凌云建议,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进行适当扩充,使其更具包容性。如恶意调职、工作任务过多、未安排工作任务等,可视为“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而工作场所冷暴力、性骚扰等行为,也可扩大为“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
此外,李凌云指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还应从程序要求方面加以完善。
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地方都颁布了裁判规则,要求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明确告知用人单位,否则根据第三十八条的法定情形,“推定解聘”条款不能适用。然而,很多员工在被侵犯辞职时并不明白这一点,或者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处境是符合条件的,被程序障碍所阻碍。